|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维护公积金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其还贷压力,减少其利息支出,丰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业务是指对已发放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尚未到期的借款人用自筹资金办理的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业务。其中包括提前全部还贷和提前部分还贷。
一、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全部还贷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且还款状态正常;
二、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且还款状态正常;
2、每次还贷最低限额为10,000元,且不得低于12个月的贷款本息额,还贷金额至千位,每年限还贷一次;
3、借款人申请部分还贷的可选择下列方式:(1)贷款期限不变,减少每期还款额。(2)缩短贷款期限。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业务,申请人必须承认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补充协议及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部分还贷的协议。
三、提前全部还贷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前全部还贷手续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还款证明、借款合同到中心结算窗口领取《提前还贷审批表》;
2、中心结算窗口信贷员对借款人填写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对帐单,报送大厅主任、个贷处审批;
3、借款人到所在银行还款。
四、提前部分还贷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手续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还款证明、借款合同到中心结算窗口领取《提前还贷审批表》;
2、中心结算窗口信贷员对借款人填写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对帐单,签署《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补充协议》,报送大厅主任、个贷处审批;
3、借款人到所在银行还款;重新制定还款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