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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赠与、继承权公证
如何办理房屋买卖公证 1、 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 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3、 出卖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如丈夫、妻子)须到场表示同意或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公证员确认); 4、 契约(合同)文本和评估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1、 赠与人与受赠人应新版到公证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身份证明; (2)、被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法律告知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被赠与的财产产权必须确为赠与人所有; 3、赠与共有财产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办理赠与公证; 4、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规避法律。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不得借赠与之名行买卖之实,否则发生纠纷后果自负。
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 被继承人所遗财产的证明。 1、 房产证; 2、 其它证明。、 三、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四、 继承人情况证明(由公证处调查取证)。 1、 被继承人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档案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2、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配偶情况、子女情况;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五、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六、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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