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次新房营业税被暂缓征收 优惠政策一览
2009年12月08日
25条优惠政策摘录
●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包括五年内产权房)、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万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
●实行购房补贴。
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人均27.01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