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价局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及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抚顺市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及收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含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我市除高级公寓和别墅区之外的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抚顺市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及收费办法》。 第四条 城市住宅区根据住宅区环境建设、服务内容质量等情况划分八个等级,具体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分值及对应的政府指导价为:一级100—96分,收费标准1.00—0.81元;二级95—91分,收费标准0.80—0.61元;三级90—86分,收费标准0.60—0.51元;四级85—81分,收费标准0.50—0.41元;五级80—76分,收费标准0.40—0.31元;六级75—71分,收费标准0.30—0.26元;七级70—66分,收费标准0.25—0.21元;八级65—56分,收费标准0.20—0.15元;55分以下不得收费。 第五条 住宅区取得《业主大会核准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考核评定,并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通报考核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参照考核结果协商议定收费标准,并签定协议,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六条 申请认定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申请书,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自然状况、住宅区自然状况(住宅区名称和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面积、住宅户数)及总平面图、物业服务收费测算(此项备案时不提供)等方面内容。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抚价发[2002]59号)文件同时废止。
|